(一)行为人实施了制作、销售使用假冒伪劣的信用卡或以虚构事实、编造虚假身份证明等方式骗领到信用卡的行为;
(二)行为人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其他人所有的信用卡;
(四)行为人在没有合法原因的情况下透支信用卡,并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发出催缴通知后仍未积极偿还欠款的行为。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侵占的意图,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去透支信用卡,并在发卡行进行催告后仍然不愿意偿还欠款的行为。
因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予以使用的行为,按照法定刑罚,将依据本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关于使用假冒伪劣的信用卡、借助虚构的身份证明骗取到的信用卡、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额度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涉及的金额介于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应被认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若涉及的金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量巨大”;
若涉及的金额高于五十万元,那么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而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提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环节中,这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类情况:
(一)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予以使用;
(二)欺骗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通过网络、通讯终端等途径使用该信息;
(四)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类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