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进行虚假的税务申报或拒绝履行纳税义务,逃避缴纳应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总税额10%以上者,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达30%以上者,则应被判以3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如果其采用上述违法行为,不履行或少履行已扣、已收税款的法定义务,且金额足够大的话,也将按照前述规定予以惩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