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宣判死刑缓期执行者,自其死刑缓期执行之始,直至其完成服刑,若在此期限内,并未犯上任何故意罪行,则自刑罚满两年之日起,应将其刑罚减至无期徒刑;
反之,倘若在这两年的服刑期限内,罪犯能够证明自己曾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过重大立功表现,亦可在此刑罚满两年之日起,将其原本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罪犯在这两年的缓刑考验期间,故意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且行为恶劣程度足以达到被判处死刑的标准,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复核,待获取批准之后方可执行死刑。
对于那些虽然有意犯罪但却未能成功被执行死刑的罪犯而言,他们在死刑缓期执行这一阶段所享受的缓刑考察期限将会重新计算,并需将这一情况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留档。《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