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其中一方擅自花费这一问题,针对此类情况,当事人依然有权通过合法诉讼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2、在涉及出售夫妻共有的财产时,双方务必要对此事进行深入磋商并达成一致共识。
然而,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处理日常事务之际,应该以互视为对方的代理人为原则(即将代理人的行为视作被代理人的完全代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自然归属于被代理人)。
因此,当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作出处置决定时,理论上讲,第三方理应将其认定为夫妇二人共同采取的行动,也就是说该处置行为实际上是由夫妻一方直接代另一方实施的,无论对面的配偶事实上是否同意此次处置行为,都无需退还,并且都应当保持其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