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雇佣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勒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并视情况予以相应罚款处置;
若是上述行为情节较为恶劣或造成了不良影响,相关法规还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实施吊销的权力。
就招收童工问题而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位被雇佣童工每个月罚款金额为5000元的标准来施加处罚;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如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中的儿童,则应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所制定的相应罚款准则来予以惩处,或是仍按每位被雇佣童工每个月罚款金额为5000元的标准执行,但实际处罚力度须明显加重。《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