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因为情感无法调和而选择分居之后,其在分居阶段所获得的个人财产皆应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持续存在的合法婚姻关系过程中所累积的以下各类财产,都将被认定为夫妻共享的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
首先是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工资以及相应的奖金与劳务报酬;
其次是由生产、管理及投资等活动获得的经济收益;
再者是智力成果带来的知识产权收益;
再次是通过法律程序或赠予方式获得的遗产或赠予财产,但需排除国家法律规定中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列举的特定例外情况;
最后是除以上四类财产类型之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各种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