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案件处理中实行不起诉,其分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法定不起诉。
这指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阅和整理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占据了某些法定的条件或因素时,应主动撤销诉讼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酌定不起诉。
针对如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处以刑罚或者被免予刑罚的这类案件,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此情况下,如果检察院经过多次调查取证和补证之后依然觉得所收集到的证据并不充分充足,那他们便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