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三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索属于自身权益范围内的财产份额是完全合情合理且合法的途径。
在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上,法律规定一方享有基于家庭生活和事业经营所需而进行自主处理的权利;
然而,如果某一方为了满足自我追求或者一己私欲而出卖自己在婚姻中的忠诚义务,擅自处置夫妻共同的宝贵财富,那么无疑侵犯了对方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应有份额。
当这种情况发生并被另一方察觉以后,其可依法向导致此种侵害发生的“第三者”要求归还本应属于自身的财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