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权利确认过程中,若实际记载于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中的信息与法定登记簿存在差异,我们将以此不动产法定登记簿所记录为准。
由政府部门签发之不动产权属证明,其应被视为相关权利人所持有的不动产物权最直接且权威性的证明文件。
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书内所记载的事项,须与原始的不动产登记簿保持高度一致性;
如出现任何不一致之处,除非能有充足证据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置疑并证明其存在明显错误,否则仍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绳,进行最终判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