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系指遗嘱人本人口述其遗嘱内容,并由见证人根据遗嘱人之表述替代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文本之一种遗嘱形式。
需注意的是,代书遗嘱并非视作由代书人依自身意志设立遗嘱,而是应严格遵循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如实记录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且不得对遗嘱内容进行任意修改或调整。
此外,代书遗嘱还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首先,代书遗嘱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席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
其次,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均须在遗嘱文件上亲笔签署姓名,并详细注明年、月、日;
最后,遗嘱代书人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非未成年之人或是精神状态或智能状况不佳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