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心理要素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带有非法占据公有财产的意图。
此种故意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之人明明知道借由职务便利所进行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得到公有(国有)财产或非国有企业财产的后果,同时预盼着这种情况的出现。
犯罪活动所追求的目的,是非法获取和占有公有(国有)财产或非国有企业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获取和占有公有(国有)财产或非国有企业财产的行为目的,可以是行为人试图永久性地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期望在非法获取之后再将它们转移给他方。
此外,贪污罪并不把特定的犯罪动机作为主观方面的不可或缺要素,只要行为人毫不犹豫地实施了通过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和占有公有(国有)财产或非国有企业财产的行动,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这都足以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