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未经相关人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他人照片,仅在存在商业用途或包含人身侮辱、诽谤、恶意毁坏等人身伤害性质的情况下,才能被判定为构成了对特定人肖像权利的侵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法行为。
2、每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其肖像的保护权,在未得到当事人本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将他人肖像用作商业宣传、商标设计、店面装修等事宜。
基于营利目的,未经本应获得肖像使用权的公民允许,擅自在广告媒介、商品标识及店铺橱窗等公共场所展示他人肖像,这种行为已经被司法界广泛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益的违法行为。
3、公民的肖像权利,是其作为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之一,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未经许可地使用。
在未经当事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无论是基于何种利益动机,使用公民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商标设计、店面装修等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如若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遭到了不明认真的侵犯,其有权向侵权方提出制止侵害请求,要求恢复受损名声,祛除不良影响,登门道歉,并可以附带赔偿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