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其中一方罹患精神疾病,则其婚姻仍然有可能得到解除。
须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若该配偶在婚前故意对病情进行隐瞒,婚后虽然经过治疗但未能治愈,亦或在婚前已经知晓另一半患有精神疾病,仍毅然决然地选择与其步入婚姻殿堂,抑或是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不幸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未果,这类情形均属法定离婚理由之一。
在此基础上,只要当事人坚决提出离婚请求,并且经由调解无法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后,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判定准许离婚。
然而,鉴于精神病人通常缺乏完全自主控制自己思维和行为的能力,双方只能通过走诉讼途径办理离婚手续,而无法采用更便捷的协议离婚方式。
当然,如果该患者为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疾病患者,并在情绪正常时具有清晰的理智和判断力,那么此时或许可以考虑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