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五位担保持有人在接受担保之义时,如皆以书面形式承诺各自所负担的担保份额,则应按比例分摊并予以偿还;
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如有明确约定,必须首先由债务人为其应负之责做出相应的清偿,方可要求所有保证人们先行履行自己负责的那部分;
若无此类明示约定,则各保证人须在已签订的担保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在执行责任,而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一位或多位保证人进行索赔。
待保证人履行完自己的职责之后,他们享有向债务方索取赔偿的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