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背书转让之时,务必标明被背书人之姓名。
若汇票进行了背书转让,则整个背书过程应保持连贯性。
对于持有汇票之人来说,利用背书的连续性,可作为其所拥有汇票权利的有力证明;
不过,如若无法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获得某张汇票,而选择使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途径获取该汇票时,便需要以此种方式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该汇票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