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绝非自动了结之事,唯有受害者亲自前往交通事故处理办公室处理相关事宜方可完成案件总结。
若未能及时结案,事故处理科将持续存档该起事故记录,决不予以清除。
交通事故总结过程中包含以下三种方式:
首先,在交通管理部门主导之下,通过调解手段妥善解决争议,而后编制《调解书》,并将之分发给参与协商的各方;
待双方当事人携《调解书》赴交通管理部门签署结案文件。
其次,当事人之间能够自主达成赔偿协议,同样需赴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结案手续。
最后,若调解失败,应填写《调解终止书》,并将之交付给当事人,同时说明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