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定,下列情况下无法实现债权转移:
首先,依据债权本身特性,不得予以转让。
这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1)关于当事人基于双方信赖关系而签订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带来的债权。
(2)当债权人发生变化时,必然会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比如病情严重的患者要求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债权,或者需要寻求法律咨询的债权人,他们的债权一般都无法单独进行转让。
(3)如果债权人的变更可能威胁到债务人在基础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必将实质性地加重债务人的经济压力,增加其潜在风险,或者实际伤害到债务人的利益,如房屋租户对于交付租赁物的债权。
其次,依据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禁止转让这部分债权。
当事人有权对债权的转让做出特殊约定,以禁止债权人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只要这类约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权人必须履行此义务,不能私自将权利再次转让给其他人,否则可能视为违约行为,并对因此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后果,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如若法律有明文规定不许转让,则依从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转让。
我国的一些法律中就针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发布了明确的禁止令。
对此类规定,广大当事人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条文,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