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处罚主体而言,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方面实施了名为"一元制"的制度,即,我国所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力都有公安机关负责行使和执行。
(2)在此基础上,从处罚程序来看,我国所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均严格按照行政处理程序进行审理判决。
(3)此外,从制裁的视角出发,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实际上可被视为中间制裁的具体表现形式。
这是因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堪称较为严重的一种。
并且,这种处罚与刑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各类制裁工具或手段构成的整体体系之中,治安管理处罚便占据了其中间制裁的一席之地。
(4)最后,从处罚的强制性这个角度来论述,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既有普通强制力,又具备警察强制力,两者的结合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