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必须接受承担为公民提供电力服务职责。
自电力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电企业就要严格捍卫自己的合同义务,全面履行供配电服务承诺,决不能因为任何非正当原因而拒绝履行供电责任。
然而,如若该公民未按期足额缴纳应缴电费,供电单位在催收无果且劝导无效之后,便可采取适当的程序暂时停止供电服务,直至该欠费者在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结清所有累积电费及相应违约金为止。《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