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在未经家长通知的情况下提早放假并导致儿童不幸溺水身亡,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鉴于幼儿园对涉事儿童负有教育指导、安全管理以及妥善保障的法定义务;
然而,由于幼儿园未能及时向幼儿家长通报提早放假这一异常情况,间接造成该名幼儿脱离家庭监护范围并最终导致溺亡事件的发生,显然违反了其应尽之管理和保护措施。
因此,幼儿园必须对其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儿童溺亡事件负责,并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