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且其经济状况无法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情况下,仍应履行相应责任。
只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持有工作能力,便有义务承担起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即便在短期内暂无收入来源,亦不能规避此项责任。
如若女方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可豁免支付抚养费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