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员行驶过程中有导致未出生婴儿死亡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以下的专项赔款:
医疗费、后代诊治费、住院期间的餐饮补贴费、补充营养物质所需之费、护理人员工资、因误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交通替代性工具租金、伤残鉴定手续费、假肢设备使用款项、住宿方面的开支、受扶养者日常生活所需费用、精神伤害慰问金、全尸赔偿金、丧葬仪式所需费用等等。
这些众多的支出皆应由保险公司根据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承诺负责偿还;
若有不足,由事故中造成过错的各当事人按自身过错比例分摊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