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有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者具备减刑申请资格的条件时,则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减刑提议和许可。
具体来说,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需在刑事处罚执行过程中展现出良好的行为举止及深思熟虑后的悔过之情,且实实在在地立下了功劳,方能获得减刑的许可;
如若立下了显赫功劳,则更应该得到减刑。
另外,此类罪犯的实际实施减刑之后,剩余需要服刑的期限不得低于判刑期限的二分之一。《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