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二级丙等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其赔付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医疗费用应当依据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进行核算,不得虚报或夸大;第二,若在该事件中病人已经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则应基于当事人由于误工而相对减少的固定收入予以计算;第三,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用需要依据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进行计算,不得出现过高或者过低情况;最后,其它法律所规定的赔付标准也应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