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类型的债券,其性质决定了不能进行转让:第一种情况是,当债权人做出变更时,其所涉及到的偿付内容将发生大幅度的转变或差异较大;其次,对于不作为债权来说,由于它仅仅是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服务,一旦这类债权被转让的话,将会等同于给债务人为责任承担者增添新的负担,这显然对债务人而言显得不公平;再者,那些属于从权利范畴的债权也不能被转让;最后,某些具有极强人身属性的债权同样无法进行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