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之侵犯免责措施是专门针对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殊情况设立的法律制度,即在不知悉所使用、承诺出售或实际销售之产品系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和销售,同时能够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