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委托法院办理离婚诉讼时所必备以下材料:1、申请递交两份完整正式的起诉状;2、战争年代的结婚证明及其复印件;3、个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用于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重要文件;5、关于婚后感情生活以及导致离婚原因的相关事实与证据。如某一配偶下落不明,需出具关于其下落不明时间和具体状况的书面证明;6、关于子女成长状况的证明材料;7、家庭拥有财产清单以及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证明资料,如财产已经发生转移,需提供有关转移地点的相关证据;8、各自的经济收入水平、银行存款账户、公司股权分配情况、股票所有权、用于集体经济建设的集资证明等详细资料;9、居所情况的详细证明材料;10、若一方以无能力继续生育作为请求抚养小孩的唯一理由,需要向法庭提交医院的权威证明材料;11、被重复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呈上原审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经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对于主要涉及到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对婚姻关系造成重大伤害的一方出现过错的情形,同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作为佐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