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订立的遗嘱具有可变更性,原因在于遗嘱的制定皆源于遗嘱主体在其生命期间对于身后事务的妥善处置之意愿;因此,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只要遗嘱的委托者萌生出全新的愿望与规划,都能对先前订立的遗嘱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与修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存在诸多不同的遗嘱类型,其中便涵盖有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高效稳妥的公证遗嘱。在此情形下,公证遗嘱不可随意更改,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才行。一旦经过修改,则需以最新的版本作为有效遗嘱执行,此前的各不相同的遗嘱条款将不再具备效力,除非遗嘱委托人离世,否则没有任何遗嘱可以绝对固定而不可更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