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假诉讼罪所涉及的概念系指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当事人或相关利害人通过捏造虚假的事实材料提起诉讼,以此来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或对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换言之,虚假诉讼罪仅包含了“提起”这一单独的行为元素,而非必须满足“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双重成份。
在此基础上,以下内容就可以更好地理解该罪行在实践中的具体构成和特征。
依据中国的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通常被视为单行为犯,申请人只需以捏造并提交假的证据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即可,无需再进行其他额外的行为。
但需注意的是,仅仅提出虚假诉讼请求并不足以构成此罪,还必须达到扰乱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才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其中一些可能引发虚假诉讼罪的情形包括:
导致人民法院根据捏造的事实进行财产保全或人身保全措施;
误导人民法院召开庭审,影响正常司法程序的运行;
在未经证实的前提下使得人民法院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财产分配甚至执行,或者对虚假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书发起强制执行申请;
连续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
过去曾经因为类似手法受到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限制或者接受过刑事追责;
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严重影响司法公平性和正直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