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民法典》所定义的“误工费”,是指赔偿责任方有义务向被赔偿方提供的补偿金额。此笔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受害者在遭受损害后直至完全康复这个过程中所丧失的部分或全部劳动收益,包括其难以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受职业和工作岗位等因素的不同影响,以及受侵害人员是否具备工作能力的差异,其收支来源也将有所区别,因此对误工费计算的依据只能因人而异。
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误工费的计算额度应以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及其经济收入状况为基础来进行确定。其中,过劳时间的核定需由接收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应证明,而针对那些因受伤导致残疾并长期失去工作能力的受害者来说,他们的过劳时间甚至可计算至鉴定当日为止。至于收入状况,则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因受害者的这种经济能力直接关系到其能否依靠自身努力获得误工费的补偿。如果受害者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将根据实际减少的经济收入加以计算;反之,若无固收,则可参考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依据;然而在没有办法能够提交证据去证明受害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地域法院的统计数据无法反映的情况下,还可以参照受诉地同行业或者相似行业在过去一个年度里,普通人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估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