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物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单方面拥有物产:
(一)在婚姻缔结前就已经存在的个人物品,即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由于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取的赔偿款项或补偿费用,也须为单独一方的资产;
(三)仅限于在遗嘱文件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落户于一方名下的财产;
(四)专门用于日常生活使用的私人物品;
(五)应被单独划归为一方的其他类型物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皆属于个人资产的范畴。
然而,婚姻关系的持续并不能使夫或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务转为同谋共享的资产,除非双方签署过特别协议对此进行规定和阐释。
在婚姻状态持续期间,夫妻间所获得的下列各项财物应视为共同资产:
(一)薪资、绩效奖励及各类劳务报酬;
(二)由生产、运营以及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由遗产或赠予协议中所获得的财产,但前提是该协议已经明确指明财产仅归属其中一方;
(五)夫或妻一方将个人财产投入到投资项目中,从而获取的红利;
(六)根据相关政策男女双方可以累积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性和基本养老费用以及破产后的安置补偿款。
双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有权根据自愿签订协议的方式对他们获得的财产以及初次分配时便属于各自的财产作出约定,这些约定对双方都具备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