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之前,公公已经不幸去世,然而并未订立任何关于禁止儿子享有继承权或明确规定仅由丈夫享有继承权之遗嘱;
亦未能表明该笔遗产仅属丈夫所有,此时,丈夫所继承的遗产应当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如若在正式办妥离异手续之后,公公方离世的话,或是于离异之前公公已经驾鹤西去,却已明确表示不赋予其子继承权,又或者明确指出只有丈夫有权享有该笔遗产,而将儿媳排除在外的话,那么儿媳便无法主张分割公公名下的这部分遗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