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国之法制体系尚未明订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者究竟该如何量刑处分,通常是参照限制加重数罪并罚的立法原则进行处理:
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之中最高刑期以上相加,除非被判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否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越七年。
通常而言,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期限可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依法被判处死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需终身执行。
(2)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际,则应相应地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调整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之上时,应设定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判处管制时,若同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其期限也等同于管制的期限长度。《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