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男女双方同居之后,其中一方所获得的收入或者财产,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该方当事人。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其伴侣获取这些财富给予过资金支持,或者在置办相关资产的过程中,发挥了协助性的劳动以及给予生活方面的实质帮助,那么这些收入或者财产应当按照共享份额的形式来进行划定。
具体分割比例应当依据当事人在财富积累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程度来确定。
(二)在男女双方同居之后,双方共有的所有资产均应当被视为共同拥有。
对于已按份额分配所得的财产,可以准确判定为按份共有。
在进入同居生活之前,如果有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物赠送予对方,这种情况可参照赠与关系的规则进行处理。
然而,当一方向另一方勒索财物时,如果他们的同居时间尚短,或者因为索要财物给对方带来了生活上的困扰的话,那么酌情返还此部分财物是适宜的做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