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消费者在进行选购以及使用各类产品及服务时,如遭受到了其应有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便有权利向相应的销售商进行索赔。
在此过程中,倘若经证实责任在于生产者本身或与之有着直接关联的其他销售商,那么,销售商就具备了向生产者或相关销售商追加追责的权利。
(二)若消费者或其他不幸的受害者因为产品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导致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他们有权利向销售商提出索赔主张,同样可将矛头指向生产者进行索赔。
(三)此外,当消费者在享受相关服务时,一旦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消费者有权向服务供应商进行追索。
(四)如果消费者在进行购物和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蚀,原因是原企业已分立或合并,原有权利义务已经被分摊或转移给了新的企业,消费者仍可向改变后的接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新企业提出赔偿诉求。
(五)对于那些擅自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的商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只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消费者既可以向该违法商家提出索赔,也可以向持有营业执照的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
(六)最后,假如经营者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来诱使消费者选择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且因此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向经营者实施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