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担保协议中明确约定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代其清偿此笔债务。
至于担保范围,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并未做出特别规定的话,应涵盖主债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款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项目。
在保证合同中,倘若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确保人和欠债人共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该项担保即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来说,如果他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异常状况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旧债务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同时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其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此处所指的保证范围同样包含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双方另有其他约定,须以其约定为准。
在连带责任保证结构中,且保证人和主债务人构成了共同的责任人,在债权人已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无论其选择向债务方索取还是向保证方索取,无论是本涉案的债务人和保证人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拒绝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