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债权债务混同现象时,原则上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予以消除。
具体地说,债权债务混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况中:
1.所有权与特定他物权融合为同一主体的权利;
2.债权与债务统一归属于一个主体;
3.主要责任债务与从属之担保责任债务归属于同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