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当事人并未遭受任何形式的身体残疾,则无须向其支付精神赔偿费用;
反之,如情况确需给予少量赔偿,亦不得超出人民币两千元的限额。
然而,若受害者亦存在过失行为,按照一定比例适当降低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亦是可行之举。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以下各项权益受到实质性侵害时,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责任方承担精神赔偿职责:
首先,受害者的生命与人身健康权益遭受了严重损害;
其次,涉案当事人的名誉与荣誉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最后,受害者的尊严及人身自由亦可能因案件侵害而陷入困境。
凡因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利益受损极其严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理应依法裁决有关民事责任,且基于受害人的合法诉求,當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