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由于某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双方婚姻破裂,这一现象并不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负责任的父/母,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按照离婚协议的规定或者依法通过审判程序做出的裁判结果,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其次,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所能承担的经济负担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估与判断。
尤其是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而言,他们所承担的抚养费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即基于本人薪资为基础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标准范围内合理分配;
若同时负责多个子女(超过两名)的抚养费用,那么他们所承担的费用比例也应适当上调,但最高不能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另一方面,如果父母无法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则抚养费用的金额可以通过参考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列进行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可能会对上述比例进行适度的调整。
再次,当一段婚姻因家庭暴力行为而走向终结,没有重大过失的一方(受害方)有权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个赔偿不仅包括对物质损失的修复,还包括对精神伤害的抚慰和疗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