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知识产权是所有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将已出版书籍的内容制作成视频涉及到侵犯著作财产权的问题,这无疑违反了我们应有的道德准则以及法律法规。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在未获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之前,对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都是被视为违法行为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使用作品并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负担相应酬劳,但仍需注明原著作者及其作品名称,同时确保这种运用不会影响所涉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且不会作出非合理性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个人为学习、研究或个人欣赏之用而适度使用他人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
2.为了介绍、评估或解释某些作品或主题,在自己作品中恰当地引用他人已公开发表过的作品。
3.在各类新闻报道,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提供的新闻资讯中不可避免地再次呈现或援引已公开发表的作品,但著作权人已明确表示不准许进行此类使用的除外。
4.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上刊登或播放其他具有政治、经济、宗教性质的时事性文章,只要这些文章并非由mente之前已被发表的文章,就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情况必须必须是此类文章的发布是不可抗拒或不可避免的。
5.在各类媒体上刊登或播放在社会公众集会场合发表的演讲,只要作者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此种使用,这同样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6.为了学校课堂教育或科学研究,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翻译、改造、汇编、发表或者适度录制用于教授或科研的人员进行内部运用,但禁止将这些更改后的作品对外出版发行。
7.国家机构为了执行公务,在适当的范围内适度使用已发表作品,这也是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
8.免费表演已出版的作品,这类表演既没有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没有向表演者支付费用,且追求的不应该是利润,而是最大化公共利益。
9.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其他有关免责的特殊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亦无需得到著作权人的批准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