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欠条并不保证能够赢得诉讼案件,因为事实胜于雄辩,除此之外,我们还需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才能确凿无误地保障胜诉权益。
在向法庭申请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仅仅拥有欠条这单一证据,其能否获得庭审法官的支持是存在疑问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具备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出借人确实已提供相应的借款以及双方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合法且真实的借贷关系。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实质上是实践性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原则上应由债权人负责提供证明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以及借款实际交付这两个事实的相关证据。
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在借款合意及相应交付行为这两者中任何一个问题上都没有提出质疑,那么借条便可作为有效证据。
然而,涉及到较大数额的借贷纠纷,假如被告方坚决否认借贷事实,原告仅凭一纸借条显然难以证实借款款项已经实际交付,此时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那笔借款的现金来源及理由,并辅以其他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单据、出借人的经济实力状况、甚至是交易习惯等,用以进行全面立体的分析与判断,否则法院可能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认可以及支持。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建议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在考虑借款事宜时,尽可能避免采取现金形式进行支付,而是采用更为安全可靠的银行转账等支付手段,以最大化规避实际资金流出却未能得到法庭认同,或是被债务人随时否认这两种潜在的法律风险。
针对小额借贷事件,若选择采取现金支付,出借方最好让借款人开具相应的收据或收条,以便获得更可靠的证据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