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司工人和离
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待遇等问题的通知》任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丧葬补贴费调整为按工人丧命当月本公司
养老保险人均交费薪水3个月的准则发给;任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命,一次性
抚恤金调整为按工人丧命当月本公司养老保险人均交费薪水20个月的准则发给;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贴费准则调整为:遗属是非乡下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贴费准则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贴费为220元;遗属是乡下人口的,月生活补贴费准则为150元。只身一人的,在上述准则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贴费从工人丧命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准则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准则外,不因遗属本人寓居地变动而改变。 工人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贴费准则之和,不得超出该工人生前月薪水或月基本
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