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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立案条件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立案条件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024-02-24 18:21:13 已帮助20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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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刑事立案条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
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每亩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测算(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测算和林业主管部门自身有资质的设计队)后,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亩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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