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可以查阅案件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但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出具委托书,在委托书中写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四条 可以查阅的复议案件材料包括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复议机关通过复议调查和听证取得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案件材料,阅卷人无权查阅。
第五条 海关复议机构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或者终止决定之前,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阅卷人)可以要求查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要求查阅案件材料应当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海关复议机构收到阅卷申请后,应当确定具体的阅卷时间、地点,并通知阅卷人。
第七条 阅卷人查阅复议案件材料时,应当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以律师身份作为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海关复议机构应当为阅卷人安排阅卷场所。阅卷人应当在指定的场所阅卷。阅卷时,应有海关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