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您问的我国限定了银行保证人的职责有什么这个问题,我做发生以下的解答。《保证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为通常保证。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限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换,招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流程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限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保证。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典质,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限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限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典质人,债权人为典质权人,提供保证的财产为典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