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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审理程序

仲裁开庭审理程序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4 05:12:58 已帮助19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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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宣读鉴定结论。
3)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4)当事人进行辩论。
5)调解,裁决阶段。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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