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1、规定标准:80%
2、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销售的甲类药品:88%
(二)其他医疗机构:未经转诊45%,经转诊55%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月
(四)门诊大病、慢性病报销标准
(五)住院起付标准
1、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600元
2、退休人员:一级医院280元、二级医院560元、三级医院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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