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购
上市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采取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