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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