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的困难补贴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限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由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无住处的,隶属生活困难。“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两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事实上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本领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能够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寓居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能够是金钱。同时,离婚时的困难补贴还要需要一个要求,补贴的人都补贴本领。
二、离婚时的困难补贴的方式(一)、无住房的,能够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予以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事实上负担本领决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因要求多分夫妻共有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做法。《婚姻法》限定: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商量处置,是指离婚两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罚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够在平等处罚共有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同时提议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事实上负担本领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2019-01-23 10:46:20 回复